Saturday, October 1, 2011

居港權

傭工的居港權有了決定,判決在港超過七年的就有永久居留權。各政府官員均表示失望,還要繼續上訴云云。不知道是我本性簡單,還是浪子不羈得過份了,我從不當自己是哪個國家的公民,所以由始至終都對此不以為然。但判決法官林文瀚的說法卻是令我刮目:「司法程序必須獨立中立,不容政治游說左右」,又說:「此類案件引發的社會影響,其範圍很多時已遠超法庭判定的法律爭議,公眾不應將此界線混淆。」

多簡單,什麼東西決定一個人有否居留權?就是當地的法律司制嘛!法律是人創造出來的東西,是幫有錢人又好,幫窮人又好,總是一些我們憑良心製造而成的產物,是協助社會運行的規則。不是遊戲,而是規則。一個國家的人不能去另一個國家生活居留,這本來就不是大自然的定律,既然要做些違反天理常識的事,法律就不應過於感性。

林文瀚就是要告訴大家,玩法律就不應感性,不應過份理會判決對社會帶來的動盪,要中立,這就是法院的份內事。在大原則下,在已有的規則下,傭工就是有居留權。懶理人權公義,懶理搶不搶本地人飯碗,也懶理醫療等社會福利的削弱,更不管政府的負擔。因為要考慮的話,實在太多因素了,他是法官,不是特首。他就像是在說:「你們這些政客高官,玩法律,我就用法律來判決,你們好好看著了。任何判決都應以合法與不合法來評定,不應因為會帶來大影響和麻煩而否定其正確性,更不應受自私和感性左右。政客們,請你好好構思圖強,別在這說三道四地逃避責任。」這樣的法官其實是可敬又可悲的。

回想起以前認識的眾多小賓和小印,他們有很大一部份,真的很大一部份,根本沒有想過會留在香港居住。對他們來說,香港是個中途站,能儘快回老家就最好了。在香港他們沒有辦法適應,不像華人去到美國,香港的不包容,他們自身知識的不足,都形成了根深柢固的障礙。

當然,我認識的也祇是冰山一角,但還是那句,如果要玩政治和法律,就算有多少菲傭想與不想擁有居港權,都沒有關係,因為法律就祇有「合法」與「不合法」的判決,不是投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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